不是在幫 Roach 說話,不過這次的爭論[自我揭露:我是這次「青年公民記者培訓課程」的講師之一],讓我想到多年前的一個經驗,也許還是值得拿出來一談。
詳細的內容與時間,我記得不太清楚,不過應該是在1998年我回到破報當研究編輯以前的事。有回,我在網路上的BBS版閒逛,無意間,看到有則討論主題討論到「為什麼破報裡面,會有許多音樂報導?」,接下來,則讀到好幾個不同的臆測,結論似乎是「因為他們裡面的人下班後喜歡去 pub 混,所以就有很多這類的報導囉」。
或許是因為已經有了幾年新聞報導的實務經驗,面對這些天馬行空的猜測,我當時的直覺反應是:與其在那邊瞎掰推測,為什麼不乾脆打個電話到報社來找人問問?當然,我這樣的想法可能是小題大作,畢竟像這樣的討論很多時候就跟八卦一樣,似乎只要大家聊的高興,又有誰真正在乎事情真相呢?
再說,有多少一般的平民百姓,會認為自己其實也是可以去做採訪,釐清事實呢?
然而,到了這個人人都可有個部落格、在網路上恣意發言,或至少是自己所說的話,隨時可能被人公開引述的時代,查證與發現事實而不是放任謠言與猜測四處流傳,就變得至關緊要了。
嫌政府的資訊不夠公開透明?那就打電話直接去追問負責單位,問清楚他們的標準與考量如何,有必要的話,告訴對方自己可能會將他/她的回答公布在網路上,獲得許可後再公布;若沒有得到適當回覆或是公布的許可,那麼就把自己做了哪些嘗試、過程給記錄發佈出來,讓其它的人可以試著接手繼續追查。
合理的懷疑與推測是必要的,但在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讓自己相信這樣的懷疑與推測是有急迫性、或真值得喚起更多人注意與關切以前,謹言慎行、步步為營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主動查證不見得是 blogger 的應盡義務,但若想為自己也為別人少些麻煩,多點時間做該做的事,那麼只是幾個連結、幾通電話或傳幾個訊息就能獲致更多真相的舉手之勞,何樂不為?一定要以「肉身」相搏來獲得血的教訓,結果又是誰坐享漁翁之利呢?
下面是我從Onora O'Neill 寫的「我們為什麼不再信任」這本書中摘出來的幾個段落,阿孝之前也曾摘過一些。這本書所依據的完整英文講稿,可在BBC 網站上閱讀與聆聽。
如果我們想要有個可信任的社會,就必須找出主動查證別人說法的方法。主動的查證不只是去找出很多不同的消息來源,看看它們是否持一樣的意見:多看幾份報紙並不能證明消息就更更可信。主動的查證也不能降為只是引用一些流傳在網路上或其他管道的消息。(p.119)
如果我們有辦法查證別人提供的資訊與保證,我們的信任就能遠遠超越面對面的關係之外。畢竟這正是我們要求「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充分告知後取得對方同意—的真正作用,也就是,無論大眾贊不贊成一項資訊,提供資訊者都應該以「可查證的資訊」作為依據。(P.120-121)
當然,即使所有的「告知後同意」都是根據可信任的資訊做出來的,同意該資訊的大眾仍然可能做錯選擇[...] 但至少「告知後同意」提供了可信任的基礎,讓大眾不會面對一大堆無法查證的資訊,而是必要時他們可為自己查證評估其正確性的資訊。這是非常重要的事。(p.121-122)
tm, 你說的都好,可是沉穩未必有雙面的好處。
事情的真相?這原本是很簡單的,roach一兩句話就說清了。更何況,我覺得zonble那篇更本不是在懷疑有無合約,而是這樣的「契約」是在甚麼樣的情形下被產生出來的。「合意」之事不正應該是公民新聞理當打破沙鍋問到底的事情嗎?
不然,你以為事情的真像是甚麼?
我懷疑陳水扁說謊,我懷疑馬永成喝花酒,我懷疑馬英九有外遇,難道我打個電話就可以有答案?我在線上幹了這麼多年,哪一個不是拿起電話就問,對於公部門的回答,廠商或公司的回答,我太清楚了。你講的後續,如對方不答等等,都是記者的ABC了,拿來這裡為人辯駁未免太小看人了。把政府的責任變成「公民」的責任,這不是citizen journalism所追求的。
Posted by: inertia | 2005.07.21 at 06:17 下午
而且,你不要忘了,即便你有真實的來源,有無數的老師與學生作證,你還是可以被告毀謗的。在破報與清大與智邦的法庭上,智邦卑恭地說他們只是內容平台,清大的律師說,他們的新聞來源都是「愛狗派」的,然後被法官斥責了一番。等案子結束,我可以告知你詳情。
真相是在你如何判斷「正當性」而後認真努力爭取的東西,不是法律,不是誠心,不是直接問,當然也不是整天努力想著如何參與一各創新的架構而自勉卻忘卻基本的道理。
Posted by: inertia | 2005.07.21 at 06:26 下午
Inertia,
抱歉,我看不太懂你這邊說的:"真相是在你如何判斷「正當性」而後認真努力爭取的東西"。對新聞工作者來說,追尋真相與確實報導本身即是目的,它不是為什麼「正當性」服務的工具,不能因某某某具正當性所以才值得爭取真相,某某某不具正當性,所以就不值得爭取真相。
而如果你對事實的態度與處理方式,就像你拿我目前的msn暱稱「參與架構的創新」(我說的其實是 Innov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of Participation")那樣可以望文生義順手謅出:「當然也不是整天努力想著如何參與一各創新的架構而自勉卻忘卻基本的道理」這麼一段話,那麼即使你有真實的消息來源、有無數的證人,有再多的正當性,我還是必須提醒你「小心禍從口出」。
Posted by: tm | 2005.07.21 at 08:21 下午
喔,你誣告。我沒有「參考」你的msn暱稱耶,完全是隨便說說的而已。
正是這樣,「正當性」我才會用括號啊。我完全不懂「Innovation of "the Architecture of Participation"」是什麼東東,我也不曉的新聞學該是什麼。我只知道,新聞工作者追求改變世界才是目的。
「所以,親愛的tm,你知道你犯了什麼錯嗎?」
Posted by: inertia | 2005.07.21 at 08:34 下午
呃,我認錯,我不應該「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而應該先用 msn 跟你查證後再發表。
Inertia 就饒過我這次吧 XD
Posted by: tm | 2005.07.21 at 10:04 下午
但是不要忘了你答應我的,要寫個詳細的青年公民事件的始末,與其反省阿!
Posted by: inertia | 2005.07.22 at 01:42 上午
吼,你又吃我豆腐了。
回去查你的 msn 訊息記錄,我答應的是「講沒問題。寫出來就得仔細想看看怎麼做才不會傷害到後續相關工作的推動。」
因為參與這次青年公民新聞平台與培訓課程主辦的blogger 有好幾個人,我自己只是個講師跟課程參與人,如果能由他們自己現身說法來談,我就沒有必要越廚代庖,只需要就自己所看到、想到的來談就好。
說到這裡,剛剛查了一下,青輔會的活動網頁上現在好像還沒看到參加明後天課程的學員名單呢?
Posted by: tm | 2005.07.22 at 10:34 上午
inertia
「合意」是法律用語,只是「兩者意見達成一致」的意思,你這邊這種用法實在不太對。該監督的是綁標與「不做公告的限制性招標」,跟「合意」一點關係也沒有吧。
公民記者倒是應該從監督公民新聞活動開始,可以拿這案子做為「如何監督政府」的基本訓練。
Posted by: ROACH | 2005.07.22 at 02:45 下午
inertia:
我覺得你打的比方不太對耶。
「公部門資訊」VS.「懷疑陳水扁說謊,懷疑馬永成喝花酒,懷疑馬英九有外遇」?懷疑陳水扁說謊,懷疑馬永成喝花酒,懷疑馬英九有外遇」這些究竟是政府資訊,還是八卦新聞呢?若非機密文件,政府資訊當然有「公文」可尋可追查;若是八卦新聞,公部門的人非但不知怎麼回答你,也找不到公文記載。
既然八卦無關公務,當然也非公部門應該告知的事,更不是政府責任的一環。
Posted by: 妮 | 2005.07.23 at 05:09 上午
to: 妮
我想inertia回應裡面說的很清楚、是「懷疑」,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合理」懷疑或質疑政府官員貪污、不守法、黑金,查證當然是一環,當然輿論在抗衡政府黑箱的時候就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府有義務在社會輿論以及公民質疑上提出自清以及證據來釋疑,否則、試問繳這麼多稅要做什麼?供養王親貴族嗎?
更何況您說:「這些究竟是政府資訊,還是八卦新聞呢?若非機密文件,政府資訊當然有「公文」可尋可追查;若是八卦新聞,公部門的人非但不知怎麼回答你,也找不到公文記載。」
後面的「公文記載」也是很奇怪的說法、要喝花酒外遇會有公文?抗衡政府如果只能靠公文那豈不可笑。請分清楚「懷疑」跟「認為、認定」之間的差別OK?
Posted by: banana | 2005.07.23 at 05:25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