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寫出什麼完整的文字,只能將自己覺得別有感觸的這個部分翻譯出來。
"Nonpartisan--PVS was inaugurated in 1992 by national leaders as diverse as former Presidents Jimmy Carter and Gerald Ford, former U.S. Senators Barry Goldwater and George McGovern, and former U.S. Representatives Newt Gingrich and Geraldine Ferraro. All Founding Board members must join with an ideological opposite to provide balance and ensure strict impartiality in PVS programs and materials."
"Project Vote Smart 於1992年正式成立。領銜推動的是立場甚為分歧的國家領導人,包括前任總統卡特與福特,前參議員高華德與麥高文,前眾議員金瑞契與弗拉洛。創始董事會的每個成員在加入時,一定要找另一個在意識型態上對立的人物一同參與以達成平衡,而能確保 PVS 這個組織各項方案與資料的公正無私。"
不知道目前是否有人針對目前膠著的現狀發起請願或連署活動,列出民眾對於藍綠陣營的共同要求?如果請願書或連署書在草擬與連署時也能採用 Project Vote Smart 採用的這種雙雙對對的做法,應該更能彰顯人民對於真相、和解以及社會長治久安的深切渴求。
解決目前廣場上的群眾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宣佈連戰當選,阿扁下台。
其後則會有另外一群民眾輪班進入凱達格籣大道。
這會是一個公平的結果嗎?
雖然我們不應該使用刺激的語言,但是也不能過度的鼓勵,中時的一個標題“白領抗爭者:不是支持連宋 是懷疑大選”,這真的是報導真相嗎?
327之後,民眾假如還在廣場上干擾人民的生活,鄭重呼籲馬市長對發起單位科以巨額罰款。
Posted by: aikune | 2004.03.26 at 05:49 上午
現在的狀況,“雙雙對對”很顯然不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案。
相信台灣,唯有相信台灣,循正常司法途徑,才有辦法解決。當然,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須相信台灣。
Posted by: aikune | 2004.03.26 at 07:32 上午
我沒有要陷馬英九於不義的意思喔。
假如他對國親聯盟開罰,應該不至於影響他藍軍基本盤的選票。但是對濁水溪,不對,應該改成大安溪以南的選票應該有點幫助。
小馬哥,請認清經常站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演講的人才是你應該搬開的石頭啊。
我對族群融合有著殷切的期待,檯面上看來小馬的角色非常重要,也許是我多慮,這個角色正在弱化中。啊!真是皇上不急,急死太監。
Posted by: aikune | 2004.03.26 at 09:24 上午
Aikune,
當人與人之間的互信可能不存的時候,講相信台灣、相信神、相信什麼都是空話。要讓相關的各個單位能夠獲得公信且能秉公處理的基本前提,應該要從建立最低限度的共識與形成平衡的力量開始。
如果抗議活動目前屬於「合法」的活動(別忘了我們的憲法裡清楚地賦予人民有集會與表達意見的自由),若他們能在不對他人自由造成重大影響的前提下進行,誰有權力剝奪這種自由呢?
把馬英九跟抗議者放在對立的位置,施加壓力於兩方的說法,可能有刻意為被抗議者脫罪之嫌。馬英九、阿扁要不要作得漂亮來化解問題,都是對他們政治智慧的考驗。你既然給了馬英九不少建議,要不要也多給阿扁一些建議以示公平呢?
參考資料:
1.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條文: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2. 甚麼是民主? (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民主的定義=>多數裁定原則和少數人的權利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據多數裁定原則自由地作出政治決策,無一例外。但是,多數裁定並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許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數的名義壓迫餘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沒有人會稱之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個民主社會裡,多數裁定原則必須同對個人的人權的保證相結合,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少數人的利益。這裡所說的少數人包括種族、宗教、政治方面佔少數的人,甚至還包括在對有爭議的法規所進行的辯論中失敗的人。少數人的權利不取決於多數人的良好願望,也不能被多數票所扼殺。少數人的權利之所以受到保護,是因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護全體公民的權利。"
3.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 中華民國的集會遊行法第26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Posted by: tm | 2004.03.26 at 11:32 上午
tm
相信主,你可以得永生。
只有相信,否則一切免談。
當然民主國家有集會的自由,但是他們應該受法律的規範。記得313那一天,場景在高雄,某分局長對民進黨聚集的民眾舉牌警告,時市長謝長廷即刻上台,停止現場一切活動,將群眾分隊“疏散”到農16地,晚會的預定地點。
凱達格蘭大道的聚會,沒有事先的申請,如此就地合法應該是不好的民主法治示範吧。
我寄望馬市長在327大遊行之後,發揮他的智慧處理非法聚集的群眾,回復週遭環境的安寧。
日前我提到在電視上學來的“發達國家”一詞,聽說美國﹝註:我沒有查證﹞只有週末才能遊行,讓一般週日的生活可以不受干擾的進行。
Posted by: aikune | 2004.03.26 at 11:49 上午
Aikune,
關於美國對於集會遊行示威的限制,以我上面列出來的資料來看,應該絕不可能制訂出只有週末才可遊行的法條。這種說法在這個時候出現,若沒有具體的證據來輔助,只能被當作是謠言看待,不值一提。
趕快說說給阿扁總統的建議吧,我等不及想看了。
Posted by: tm | 2004.03.26 at 12:03 下午
這幾天在電視上阿扁自己有講了一些不是嗎?
幾天來被凱達格蘭大道上吵得有些心神不寧,連睡覺都開著電視,深怕有什麼突發狀況。另一方面全心全力的投入於救贖一些失落的靈魂,當然我也隨時注意你對經國大略的建議,以便學習。
個人對阿扁的期許,大方向是“相信台灣、堅持改革”。而短期的建議則是“相忍為國,促進和諧”。
至於美國weekdays可不可以合法申請遊行示威我無法查證﹝註:這是前天三立大話新聞一為陳姓來賓提到發達國家時所講的﹞,即使是道聽塗說,個人認為是一個不錯的想法。當你參加過228與313,你不覺得週末與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聚會,是一個不錯的消遣嗎?
Posted by: aikune | 2004.03.26 at 12:23 下午
一切依法是最高的標準!!但是"法律"在這個時候與在選舉的時候,又何嘗被重視過?
我個人對陳總統最大的期許是希望成為一個言行一致的領導者!
否則當我聽到陳總統說"人民絕不能被分為兩半 "的說辭,對照在前幾天以公不公投分為是不是同一國的說法!結果出來,55%的同胞是對面那一國?真是讓人迷惑,要相信哪一個陳總統?
唉!!例子舉不完吶.........
Posted by: 愛德華 | 2004.03.26 at 12:35 下午
這幾天,我倒是被自己的小孩纏的頗為心煩。
陰雨天冷,不方便帶他外出消耗體力。待在家裡,先前買的食糧一一耗盡,卻因老婆加班,即使小孩睡著了,也不敢偷溜出去補充。
作為一個家庭主夫,非週末的聚會可以同時兼具教育與讓小孩們相互交流、學習的好處,限制集會遊行只能在週末舉行,反而是剝奪了我們全家團聚的時間。
換個角度來看,這個世界真的會大有不同。
Posted by: tm | 2004.03.26 at 12:39 下午
其實,最近網路上的爭論,似乎是所謂"不信"的適切性之爭,
從南方朔的這篇文章:
http://home.kimo.com.tw/glbtnews2002/z/20030407-1.html
應該可以看出,就是"自由主義"之爭吧!
我對自由主義的源流和概念了解也僅於這篇文章,
或許有更了解的人可以補充一下.
但從南方朔的這篇文章開始,如果去探究一下自由主義在西方社會發展的歷史與影響,說不定可以有些參考與討論的基礎.
Posted by: yiyang | 2004.03.26 at 03:50 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