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會計師,對於律師函的處理應該很清楚,但是實務上還是有很多同事不清楚。律師函對於取得查核證據是很重要的,每一個財務報表(部分有重大訴訟問題的 客戶仍要發律師函)的委任案任,都要取得(除非客戶沒有委任法律顧問,如果是這種情形,還是要執行以下步驟1及2以確定真的沒有委任律師,最重要的是此聲 明要加在客戶聲明書中),茲將詳細步驟說明如下:
- 先詢問公司法務部門確定往來律師有幾家、負責律師、聯絡地址及電話。
- 查詢公司之勞務費明細或扣繳憑單確定是否與往來律師一致。
- 外勤初即應先請公司用印或由相關人員簽名後以公司名義發出律師函。
- 外勤結束前2週內要收到回函(回函應直接由事務所為收件人)。
- 核對回函的內容,若有任何訴訟事項,已知者,核對律師的回覆和公司的了解及其帳務處理是否一致;若有不知者,應立即和公司相關人員討論,並決定財務報表應如何表達(入帳或揭露);未付公費的部分和公司估計之應付勞務費-律師費比較。
- Document相關之討論於工作底稿中,並應有相關之 reference。
- 若律師函在外勤結束前2週前收到(如一個月前),則應再向律師更新相關事項之期後發展,若有必要,必須取得其書面回覆為宜。